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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未履行行政处罚中缴纳罚款义务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所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超过原本应当给付的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如何终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参考行政强制法,其终止执行的情形为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无继承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以及行政决定被撤销的等情形。
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方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外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
根据相关规定,就行政处罚法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做出以下解释: 《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1,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时间是: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