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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其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按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具体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同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判处的刑罚也不同。
(一)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 (二)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在结合具体案件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标准判刑: 1、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是指故意放火、决水、爆炸、放置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刑标准如下: 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行为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