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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有哪些?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有哪些?

2020-01-02 73
普法内容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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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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