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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主动加入履行债务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主动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目前,在理论上对第三人主动承诺履行债务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第三人的行为是保证,第三人是保证人
债务履行期限是自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协议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因此,当事人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协议补充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
债务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就可以认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债务就构成债务违约。迟延履行应为主要债务,如果迟延履行的为从债务,则不存在合同解除权问题。迟延履行主债务不论合同是否规定了履行期限,当事人他方只有经过催告后对方在合理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
难以履行债务的植物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
自然人死亡后,如立有遗赠扶养协议,遗产有抚养人继承。如果有遗嘱或遗赠,遗产有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如果以上都没有,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自然人死亡后,债务有其继承人在接受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如果接受
如果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此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另外,还有两种情形:如果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履行到期债权的方式是: 1、到期债权要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如果债务人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依然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 (1)根据规定,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向执行
所谓的怠于行使债权就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又不向自己的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债务人怠于主张债权是指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主张,如果只是口头要求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张; 2、债务人怠于主张的必须是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