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怎么确认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怎么确认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怎么确认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2020-09-21 61
普法内容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第一,起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二,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何确定追诉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何确定追诉主体资格

    概括地讲,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作出相应裁判。我国《行政诉讼法》仅在第二条和第四十九条对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作出了规定: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22-09-03 93
  • 行政诉讼是怎么做到主体资格要求的
    行政诉讼是怎么做到主体资格要求的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一般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可作为原告的公民死亡的,则由其近亲属起诉;如果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则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起诉。

    2020-11-03 53
  • 行政诉讼适格主体之为
    行政诉讼适格主体之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情多种多样,谁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也需要根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2020-07-13 199
专业问答更多>>
  •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何时确认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由国家行政机关赋予。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

    2021-08-29 15,340
  • 如何办理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证

    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一般应定为主张保护其主观公共权利而不是主张保护其反射性利益的当事人。即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污染、公共服务等领域,一些原告提起的诉讼客观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诉讼特征,呈现出以自益

    2021-10-29 15,340
  •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不适格规定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合格: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对手;不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是上述主体的近亲或者权利承担人。

    2021-12-31 15,340
  • 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有何特点

    (1)一般认为,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法律资格要件有三项: 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第三,行政

    2022-06-28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行政诉讼强制的主体是什么 00:58
    行政诉讼强制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主体一般是指,就实体争议依法参加到诉讼中来,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人。这里的人指的是,法律拟制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就本质来说,诉讼主体通常是指,实体法上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

    1,315 15,340
  •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01:03
    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 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

    1,617 15,340
  •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什么 01:07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的主体是:享有立法权并经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授权的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主体一般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行

    1,798 15,340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