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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条件如下: (一)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
销售有害食品罪是指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添加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销售的食品中,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
根据《刑法》第144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具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新立案标准为: 1、生产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非食品原材料的有毒、有害材料,或销售人员明知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的法律责任。 2、使用瘦肉精等,禁止在动物饲料以及饮
根据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量刑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惩处情节,这就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实施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