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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效期限规定。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一般来说,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或者在相关协议书中完成了义务,法院才会对此裁定对失信的被执行人在名单库中删除。 但是消除黑名单是需要法官人工操作的,所以当认为自己达到上述删除条件之时,可以主动与法官联系或是递交申请书,
被执行人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不是由时间长短来决定的,也不是由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来决定的。只有在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情节严重符合法定情形时,法院才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
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消除的,应当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等。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但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阻碍、抵制执行、情节严重或者有多种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几项规定》的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后6个月内执行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