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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被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只能消灭刑罚,不能消灭犯罪,被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无论刑罚是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相当于刑罚已经执行,以后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者没有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我国宪法规定了特赦,已经特赦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其中也包括
特赦令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发布特赦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
符合条件的假释人员在特赦范围!假释和特赦的区别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
早就已经释放的跟特赦没有关系。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二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
赦免,是由宪法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发命令,免除或减轻它人刑罚的行为。适用于累犯规定。引用法律;《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七)决定特赦。《宪法》第八十条
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赦免制度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
特别自首,又称为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须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至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此外,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如果再犯新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