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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的执行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委托执行的要求是: 1、法院委托的执行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2、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3、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1.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诉讼行为,如进行答辩、接收法律文书等,无权处置实体权利)。2.特别授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收取执行款等。
一、什么是委托执行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民诉法规定委托执行,目的是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
自书遗嘱不需见证人,不需委托执行人,无需公证也是有效的,除非在此遗嘱后又重新定立新的遗嘱,此遗嘱会自然失效。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
委托合同注意事项是: 1、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 2、委托合同之期限。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
委托与代理,一般有以下的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代理关系通常可以包括委托关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而委托关系却不能是代理关系,可以是代理关系之外的关系;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