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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之后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
取保候审保证金有下列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是一千元;以及保证金是由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的。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只要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在变更、取消强制措施时,保证金都会如数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九十七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符合以下条件的,那么是可以退回的: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
取保证金在取保候审、变更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退还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退还取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然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是指办案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以确保其不妨碍
取保候审保证金,一般指的是公安部门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关于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其为保证不会妨碍、或者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如
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制度,一般是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责令要求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犯罪嫌疑人还需做到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可以取保候审,但其还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因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妇女,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险的;2、判处的刑罚可能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3、判处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