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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在《刑法》中的正确表述应为倒卖车票、船票罪,此罪需要下列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共同营利目的; 3、犯罪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4、客观方面存在行为人实施了利用不正当
关于倒卖车船票罪的立案标准:行为人倒卖车船票的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中未规定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但是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其构成要件是: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立案标准为: (一)倒卖车票、船票的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伪造或
1.客休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质在于
构成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的条件: (一)主体条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主观条件: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 (三)客体条件:客体是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四)客观条件:在客观上表
客人需要的东西。本罪侵权客体为车票、船票管理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转卖票、票、情节严重的行为。转卖是指购买票、票后涨价出售或出售牢房票、票。本罪的本质在于其目的是否通过加价卖出而获得,至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叫受害人。因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虽属既成事实亦不受法律保护,受益人取得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受害人。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
依据刑法规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是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针对其他非法利益,例如人身利益不是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诈骗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