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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共犯的认定: 1、有两人及以上的犯罪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有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实施行为的,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共同实行犯。 2、为组织卖淫的人
组织卖淫罪没有犯罪未遂。由于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组织别人卖淫的意图; 2、是否实施了组织别人卖淫的行为; 3、不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不组织别人卖淫的,不构成犯罪。 比如一些酒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虽然负责人有放松管理的
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多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具体有: 1、主要指妇女; 2、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 3、在司法实践中组织男性卖淫是构成本罪的。 另外其量刑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区分二者的不同之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
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认定组织卖淫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
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采取招募、强迫、引诱、容留、雇佣等手段,对卖淫人员施加影响,左右其意志,进而控制其从事卖淫活动。同时,该罪要求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行为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应当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构成组织卖淫罪的,需要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介绍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组织卖淫罪有以下四个量刑幅度: 1、首先,
组织妇女卖淫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定罪主要看招募、运送卖淫的人数,里面特殊群体人数(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其次看非法获利的数额。并且,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或者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的,都可能影响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