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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务人有关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此处的“中止”为“暂停”之意。中止的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应在法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是可以提出的,一般以重整优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
破产申请对债务人有什么影响?破产申请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是:一、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
破产申请受理对债权人的效力有: 1、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2、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
公司法人指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一般不会对法定代表人造成直接的影响,不会要求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但是法定代表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够再担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
债务人申请破产,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程序,行使申报债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若是债务人向法院申请了破产,在法院受理破产之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期限让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带上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向受理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能力偿清到期债务; 2、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债权应该属于已经到期的债权; 4、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已经超过诉讼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