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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

2021-03-19 379
普法内容
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于抵押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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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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