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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承包地是不可以继承的,因为可以继承的只有死者的遗产,而承包地不可能是死者的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是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的。
承包地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 父亲去世后,承包地由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
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其继承人不愿继续承包的,可以由发包方或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进行折价补偿,继承人可将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父亲生前承包的林地可以继承,但仅限于承包期。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
《最高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林地承包权及其收益是可以继承。处理林地继承问题应注意事项: 1、林地继
1、继子女如果承担了继父母与生父母双方的扶养义务或得到认可的,可以同时继承生父母继父母遗产; 2、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
不可以。土地、林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土地、林地承包人去世,土地、林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
土地承包权的继承视情况而定: 在承包期内,一个家庭里有一个或以上的家庭成员死亡,但家庭里还有人在的,这种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如果家庭成员已经都不在,全部死亡的,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存在继承土地问题。 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承包土地的收益可以继承。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该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可以在家庭成员间继承,但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
房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则要按遗嘱确认该房产的继承人;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确认好该房产的各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