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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赔偿天数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天数是受害人在医疗机构接受医护治疗的具体住院时间。
损害赔偿营养费这样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不是统一的,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关于营养费问题,以广东为例,一般要有医嘱载明,为“加强营养”字样,法院判决一般为一个伤残等级1000元左右,即十级伤残1000元,九级2000元,以此类推。在者即便医嘱没有记载,比如伤筋动骨,年龄因素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营养费认定
营养费可谓若干赔偿项目中,是最富有弹性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短短22个字,可谓简单明了,而在这之后面却包含诸多问题,几乎可以说没有一点点的可操作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
交通事故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对于营养费的主张,实践中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鉴定营养期,然后再按照营养费的标准进行赔偿。无法确定营养费标准的,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有: 1、肇事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索赔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费、误工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等,若导致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受害方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护理治疗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误工费赔偿标准是: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