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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双重优先原则。
遵循以下方法进行清偿: 1、并存债权原则。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 2、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
1.合伙人退伙债权债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前所承担的债务;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
只要以上协议内容是全体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形、合伙协议上有全体合伙人共同签字并注明了时间的,就是有效协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仅对合伙人有效,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有权按照合伙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对其债务应当承担全面清偿责任,若是该民事主体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其也应当以其自身的所有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配所得的收益来清偿其债务。有限合
若是合伙企业注销,且还存在未偿还的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普通合伙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就算合伙企业破产或者注销之后,普通合伙人也应当偿还企业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即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