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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暂予监外执行司法解释

2004年暂予监外执行司法解释

2020-02-28 201
普法内容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对暂予监外执行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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