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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如下: 1、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3、制度原因。 解决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针对这类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如下: 1、非农村集体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继承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屋; 2、与父母共同生活,子女为村集体成员的,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若子女本身也有宅基地,两处宅基地,可申请确权; 3、不与父母共同生活但符合
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则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同时当然取得了该房屋的宇基地使用权。只不过这个房屋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权利,继承人再次出卖、转让、赠与该房屋时,应遵循现行的土地政策法规。
1、因继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依据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根据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由在城镇登记的子女依法继承和登记。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根据房地产一体化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
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而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如果农民因搬迁到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拆除原有房屋,则不能再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被继承人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因此是不可以继承的。 首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积极遗产(财产权利)和消极遗产(财产义务)。 其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是不得进行继承的,包括以
我国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所分配得来。一般每户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否则将无法保证农民的基本保障,极易造成社会流民问题。其次
宅基地是农民集体财产,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而且这一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村民资格。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当然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特殊的物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在我国《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