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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时间限制最长为37天。因为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而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到批捕的时间是没有限制的,因为公安机关不可能在没有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仅凭受害者的一面之词就采取任何强制性的措施,立案以后的工作是侦查,在公安机关都没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根本就谈不上逮捕。
逮捕期限起止时间从执行逮捕的日期开始计算,一直到规定的期限届满为止。检察院对嫌疑人执行逮捕后,羁押期限不超过两个月。在这个期限内,办案机关应当尽快的完成犯罪证据收集,弄清犯罪事实。当然,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可以适当延长羁押期限。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经同
检察院批准逮的期限为七日。 刑诉法条文: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
在我国,判决一起刑事案件主要要经历3个阶段,1、侦察和阶段;2、审查阶段;3、起诉阶段。其中对于已经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最长不超过4个月。而检察机关对于已经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审查案件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最长
批准逮捕的情形有五点,分别是: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从被逮捕到法庭宣判的总时间一般是6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因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阶段一共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期限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最长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