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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0-07-01 433
普法内容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针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设定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标准。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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