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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就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隐民股东虽然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但这并不影响其是公司股东的事实,既然是公司股东就符合抽逃出资罪的构成主体,所以只要隐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
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 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
“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抽逃出资罪,主要指的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资金,涉嫌金额巨大、产生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
刑法对抽逃出资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明确公司发起人、股东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作出涉嫌刑法规定的相关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体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法定出资期限,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进行抽逃出资行为,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占
虚假出资,即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人间的合同约定,对公司承担一定数额价值的出资义务,但公司股东为避免自身相应价值财产完全转让给公司,而以实际价值远低于约定价值的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伪造已实际履行完毕出资的客观状态。该行为会使公司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