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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根据各自的份额享有其共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的共同关系。按份共有的特点是: 1、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权利。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份,其金额一般由共有人事先约定或按出资比例决定。在产生共有关系时,法律要求
(1)按份之债的对外效力: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效力各自独立,对于按份债权而言,每个债权人仅对自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债物。 接受超过自己债权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应负的债务份额没有清偿
侵权债务是指行为人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所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损失,包括人身伤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间接损失;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不是侵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
按份之债有什么效力按份之债的效力是: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
按份之债可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二人以上债权人按份额享有的债权为按份债权,二人以上债务人按份额承担的债务为按份债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相同的份额。
以给付是否可以分割,而由多数债务人分别为之为标准,债可以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其中,标的为可分给付的多数人之债,为可分之债;标的系不可分给付的债,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是由同一原因所发生的给付,其标的物具有可分性,而得由数债权人所分享或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债权转让又被叫做债权让与,是指在当事人不对合同内容进行改变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则第三人就会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来合同的债权人因为债权的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