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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82条第3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就是说,不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其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相勾结,基于贪污的共同故意,并利用了其中的
认定贪污罪的标准: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 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 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
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亲属关系; 二是私人关系; 三是职务关系。 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 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
一、贪污罪既遂如何认定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和贪污的区别为: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为私有财物。 2、两者犯罪行为不同,贪污罪主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职务侵
贪污罪在三万元以上便可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贪污数额较大时,即
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位的便捷,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公共财物,或者是受国家单位、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非法窃取、侵吞、骗取或以其他的手段占有国有财物的。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