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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本罪在主观方面
我国的刑法对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的界限通常是:前者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中。后者发生在刑事审判中。行为人为了贪赃枉法实施该行为,或为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暴力取证、指使收买证
构成行政枉法裁判罪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犯罪动机、手段十分恶劣,使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巨大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在民事、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才能成立犯罪,情节是否严重,也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立案予以追诉的标准。那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是什么呢?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l.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的是在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故意违背案件事实以及法律规定,作出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要包括下面四个要件: 第一,在主体上,只有从事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得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应予以立案。也就是说,负有执行义务的行为人,在涉嫌以下行为之一的,
民事刑事行政三者的区别如下: 1、行政违法案件由行政部门处理,民事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刑事违法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处理; 2、行政的主体是不平等的双方,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刑事案件的主体有控辩双方组成; 3、解决原则上罪刑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