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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当然有权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
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
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根据《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需要按照协议的具体内容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因此,如果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情况,内部转让股权的行为都属于有效的行为,而且其他股东无权宣告这一项协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