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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嫖客证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以下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一)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二)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
介绍卖淫嫖娼违法。涉嫌介绍卖淫罪。是否构成这种犯罪与次数无关。一次或二次介绍卖淫嫖娼都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介绍嫖客罪属于介绍卖淫罪。法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 一、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徐某预谋介绍曹某(1995年4月1日出生)卖淫,刘某联系嫖客李某某后,安排徐某将曹某送至固镇县城关镇一足疗城,后李某某将曹某带到固镇县城关镇一旅
虽然找不到嫖客作证,但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条证据链,仍可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是: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已满十四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用金钱、物质或者是一些其他利益诱惑他人卖淫,或者是提供场所给他人卖淫,又或者是对卖淫进行介绍、拉拢、勾引、教唆等行为的,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卖淫嫖娼的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