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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2023-09-25 646
普法内容
罚款和罚金在以下方面有区别:性质不同、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缴纳的方式和未按期缴纳的后果不同。 一、罚款和罚金的定义 1、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罚款可分为行政罚款与司法罚款。我国《行政处罚法》把罚款规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罚款是行政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对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司法机关可对严重违反庭审纪律的人决定处以司法罚款。 2、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二、罚款和罚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以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的金钱为内容,是人民法院剥夺犯罪人或犯罪单位财产权利的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司法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目的是制裁妨害诉讼的行为,防止妨害诉讼行为的再次发生。行政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方式,是行政机关剥夺行政相对人部分财产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罚金由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 司法罚款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行政罚款由主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法律依据不同: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 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是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 4、适用的对象不同: 《刑法》规定的罚金具有广泛的适用对象,既可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也可适用于处刑较重的犯罪;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司法罚款的适用对象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阻止、妨害证人作证的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拒不履行协助调查、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 行政罚款的适用对象是各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和单位。 5、缴纳的方式和未按期缴纳的后果不同: (1)罚金的缴纳方式为: a.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b.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 c.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罚款的缴纳方式为:当事人依《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方式自行缴纳罚款。 6、未按期缴纳的后果不同 未按期缴纳罚金的,无需额外缴纳滞纳金。 未按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的未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缴纳的金钱数额不同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对部分犯罪规定了罚金限额(如伪造货币罪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部分犯罪(虚假广告罪)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限额。 关于司法罚款,《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关于行政罚款的规定,其罚款数额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8、申诉的程序不同 罚金是一种附加刑,判决生效后必须执行;犯罪人如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地震、水灾、车祸等),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不服判决,先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然后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 司法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应当按照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和数额缴纳罚款;如果不服罚款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复议有理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法院改变原决定;认为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回;在复议期间,原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在罚款决定书中必须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的权利;被罚款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罚款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罚金的执行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这是指通常情况下的要求,罚金数额不大或者数额虽大,但缴纳不困难; 2、限期分期缴纳。这是在数额较大,且缴纳有困难时的情况下采用的; 3、强制缴纳。这是指该缴纳不缴纳的情况下,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4、随时追缴。在不能全部按期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随时追缴; 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当被执行人缴纳原判的罚金有困难,经申请并查证属实可以减少或免除缴纳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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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镇律师 李国镇律师

广东商合律师事务所 | 创始人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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