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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包括放火罪、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劫持航空器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其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刑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驾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一般会认定醉驾为危险驾驶罪。不过,在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但如果醉酒驾车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等四种行为性质相当的危险性、破坏性,也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1、驾驶人在道路上追逐他人、竞驶,导致情节恶劣的; 2、驾驶人醉酒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人主要从事旅客车辆运
按照《刑法》相关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罚标准为: 行为人违反了易燃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制造生产、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导致后果特别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