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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合同承受即一方当事人在经对方同意后,把自己的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以及企业合并,即企业通过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后,原债权债务都归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一、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 3、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4、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5、债权人承受债务
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四类: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免除、解除; (2)基于债的目的达到而消灭,如清偿、混同; (3)基于债的目的不能达到而消灭,如给付不能; (4)基于法律规定。 风险提示:债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如下: 1、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如下: 1、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如下: 1、债务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受让了债权人的债权;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
债权债务相互抵销,需要同时具备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互相负担债务。意思就是,债权人欠了债务人钱,与此同时债务人也欠了债权人的钱。并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必须都是合法的,只要有其中一个债务不合法,就不能主张抵销; 第二,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