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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责任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被撞死的,划分赔偿责任由交警来进行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任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
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那么需要承担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以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判断标准,进行具体的赔偿金额确定的,那么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以及需要承担赔偿的主要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可以被简称为交强险,该险种是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性保险,交强险主要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另一方受害人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其责任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般指的是由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的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出现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制的额度之内予以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