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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一般属于连带责任人。由于在借款合同中,一般均约定债权人可以向共同借款人一人或多人主张偿还借款的条款,明确约定了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
共同借款的共同责任有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对于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的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确定。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
经办人,是职务行为,经办人负责,由公司负责。股东无责,由公司负责。
共同借款人一般属于连带责任人。由于在借款合同中,一般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或多个共同借款人主张偿还贷款的条款,明确约定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答:鉴于你在借条上的签名并没有注明自己是见证人、共同借款人还是保证人。从签名形式上看,并没有接着在借条上“今借人”后面签名,而是在借条下面空白处签名,故不应被认定为共同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贷款仍需还款,因为只要签订共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成功后; 无论其中一个或多个借款人未使用,都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必须按原合同办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共同借款人是否可以起诉部分借款人,要看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
一般来说,共益债务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被申请破产单位所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但是共益债务不包括破产费用。被申请破产的法人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见证人在法律上不承担什么责任。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