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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2、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和按劣药论处的药品。 销售
达到以下标准销售假药罪才能立案: (一)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二)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劣药罪的裁量标准是:行为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质药物、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起诉:(1)受轻伤、受重伤或死亡的;(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本条规定的"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成份的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并销售劣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行为人或者单位生产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销售明知是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以次充好,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导致生产受到损失达20000元以上的; 2、导致其他的生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生产者或者是销售商,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规范,生产或者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到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主要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要求,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