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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是怎样认定的

2021-11-2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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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回复

专业分析: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第三客和卖淫者之间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卖淫者或者嫖客以各种手段吸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介绍或者容留的,不构成本罪。(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和手段。在实践中,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两者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引进、匹配,促进卖淫、嫖娼的实施;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3)介绍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界限 介绍卖淫和强迫卖淫在形式上是为了让别人卖淫,但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介绍卖淫罪的罪犯是愿意卖淫的人,强迫卖淫罪的罪犯是不愿意卖身体的人。二是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意图是强迫他人出卖肉体从事卖淫活动。3、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介绍、匹配等行为;客观上,强迫卖淫罪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强制手段,使受害者被迫卖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全文》第九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绑架、爆炸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团伙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三)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非法拘禁,盗窃,诈骗,伪造、倒卖发票,倒卖车票、船票,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五)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七)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嫖娼,引诱他人卖淫,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后又卖淫、嫖娼的;(九)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十)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劳动教养情形的。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人,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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