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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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畜牧水产品、温室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大规模种植养殖业的发展。除设施农业附属管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外,农业用地转让审批手续必须依法办理。除建设用地管理外,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未破坏土地、易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及附属绿化隔离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经市、县政府批准,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业用地转让范围,不占用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耕地占用的,应当执行补充任务。农业设施用地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规〔2019〕《农业和农村部关于设施和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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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业用地可以用在非农建设,但是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用地转非农建设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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