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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哪些?

2023-09-0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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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回复

专业分析:

动产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等三种情况,具体的情况在下面进行详细说明,在对动产进行担保处理时需要注意上述情况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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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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