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应该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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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说在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删除了,不仅是这些。这次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对于与有关法律衔接的问题,我们有的转致到其他的法里,比如新的广告法、新的商标法实施之后,有的在新的法律中已经做了规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再做规制。您说到的涉及到搭售的问题,因为实际上在经济活动中,有的同志就提出来,实际上在小的一些经营的活动中,销售什么,怎么去销售的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刚才您讲的,涉及到搭售的问题,应该是允许的。所以在这方面,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是可以的。这是我个人的理解。也就是尊重的企业自主经营权,但是有一个前提,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但是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就是2013年公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了相关规定。我认为搭售的问题,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很好地去解决了这个问题。也就是经营者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在消法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进行搭售,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也可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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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是:1.反不正当竞争的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2.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3.还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的当事人的责任追究。
1.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2.虚假标识行为。即经营者采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3.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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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应该怎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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