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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情况基本说明有哪些特别规定

2021-12-20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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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12-20回复

专业分析: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应当说明; 其中一人可以代表所有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9条,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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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连带债权人可以以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 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追偿权申报债权。 5、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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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是,申报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以及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向法院申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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