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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职位不得担任刑事诉讼见证人

2021-11-08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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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回复

专业分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有精神缺陷或者年幼,不具备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人员。因客观原因不能由合格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记录相关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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