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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定义

2024-11-13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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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回复

专业分析:

在教育和管理领域,缺乏尽职尽责的精神主要表现在相关教育单位或个人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包括提供适当的教育、指导与监控,以达到确保学生安全并满足其幸福需求的目的,又或者在传授知识与技能、打造优良学习环境、规范并矫正学生行为等方面的不足。 在保障学生安全方面,缺乏尽职尽责的精神可能表现为安全措施不足,未能及时预警潜在风险,以及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妥善处理。具体而言,若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教育机构无法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将被视为有过失,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些职责包括依法向未成年人传授人身安全知识,规范其行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保护。 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况可能因情境差异而有所变化,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同时,此类行为通常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和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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