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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与上规定的其他比如吸收犯,包容犯,牵连犯如何有效加以区分

2022-10-1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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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回复

专业分析:

犯转换罪的罪犯又叫做转化犯。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即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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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长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牵连犯和吸收犯这样区分: (1)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是吸收关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牵连犯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 (6)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 (7)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案例】2011年8月26日14时许,被害幼女明某(2002年4月29日生)在学校门前玩耍时,在附近租房居住的仝某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后,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并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后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当日晚,明某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报案,公安将仝某抓获。【判决】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而不符合吸收犯的成立条件。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奸淫幼女明某,其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明某实施的淫秽行为,即以食物和玩具为诱饵将明某诱进租住房屋,让明某观看自己电脑存放的黄色图片和淫秽电影,并让明某吸舔自己的生殖器,又抠、摸、舔明某会阴部,在主观上并非是一时寻求精神刺激和性刺激,而是都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具有性满足的目的,属于强奸的一个情节,是实施强奸犯罪而其手段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被告人后来将其生殖器插入明某的阴道口处并将阴茎插入明某口中射精,最终达到了奸淫幼女的犯罪目的。被告人实施的猥亵幼女和奸淫幼女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它们是罪质不同的两个犯罪,且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内在联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如下: (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2)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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