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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应当以走私罪论处

2023-05-24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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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回复

专业分析:

1.未经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2、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帐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6.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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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论处,具体行为包括: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弃物运输进境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可以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包括: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数额较大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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