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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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的意见 寻衅滋事罪不予批捕意见是指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认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从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将不批捕,最长37天将被拘留的人释放。 在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根据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根据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 过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4. 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 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 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7.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8. 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羁押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 9. 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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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杨之父)之委托,指派王文振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就犯罪嫌疑人杨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杨应不予批准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 (二)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三)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四)系在校学生的。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其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初次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在校是品学兼优的学生且系未成年人,在家也是听话的好孩子,尊老爱幼,深得街坊好评,事后其父母也很心痛,表示一定会对孩子加强监管,恳请贵院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上述意见恳请采纳。
以寻衅滋事罪批捕后,家属只能在案件审结后才能见人,但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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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2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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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亲属不可以见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已经转为逮捕,家属都是不可以见到的。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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