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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

2022-02-07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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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回复

专业分析: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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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红线内容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部门不能擅自进行增减、变更,若需调整需提交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讨论通过。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擅自增加红线内容。各专业部门、各单位要对照安全红线内容,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方面着手研究建立完善防止触碰安全红线保障机制,增加安全冗余,实施超前防范,并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对保障机制进行动态完善,防止发生触碰安全红线。各专业部门、各单位应切实加强红线宣传教育,强化干部职工红线意识,将红线管理内容和要求,纳入干部职工必知必会内容、作业指导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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