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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

2021-10-27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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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回复

专业分析:

以下五个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二、对失踪或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另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以下特殊情况作出了补充规定。第一,追究赡养费事件的几个被告地址不在同一管辖区的,可由原告地址法院管辖。第二,不服指定监护人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监护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是非专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法院管辖。第四,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多,一方起诉离婚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居住地法院管辖。第五,在国内结婚落户国外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婚姻签订地或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六,嫁到外地落户华侨,如落户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婚姻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落户,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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