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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如何的呢?

2022-07-2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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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9回复

专业分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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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章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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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召开;之后的会议,由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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