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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

2024-12-30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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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回复

专业分析: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是两种不同的保证形式,它们的差异在于所使用作为保证标的的财产种类不同。动产质押以实际存在的各种动产债券作为保证,而权利质押则关注无形且抽象的各类权利,如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以下是对于这两种质押形式的详细阐述: 动产质押:在这种形式下,出质人(即借款人或第三方)需将动产移交给质权人(即债权人),作为债权的坚实后盾。如果债务未能按期履行,质权人有权出售或折价这些动产以清偿债务。例如,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如果债务未能按期履行,质权人可以接手并行使这些权利,以确保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权利质押:这种形式涵盖了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例如,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均可作为担保的标的。如果债务未能按期履行,质权人可以接手并行使这些权利,以确保债务得到妥善解决。 尽管这两种质押方式都旨在保障债权的安全性,但在担保物的类别、移交方式和实现途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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