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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的披露方式有哪些

2023-07-22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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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回复

专业分析:

一、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第十二条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应当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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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又侵犯了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会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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