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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书四方案征地拆迁违法吗

2021-10-26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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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批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一本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一本四方案批准后,公示期过后可以征收。《建设用地审批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批准的农用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单独地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的城市规划和村庄、镇规划占有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登记情况,制定征收补偿,设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城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行必须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规划要求、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组织实施。第21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向建设部门发行《建设用地认可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应包括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在建项目施工期间,建设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在施工现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第22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违反本方法批准建设用地或未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应依法处罚。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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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律师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一书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一书四方案核准通过后,过了公示期才能进行征收。《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农用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经批准下达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先址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十九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要求,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公示于施工现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提供国有土地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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