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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债务加入的认定是什么?

2022-07-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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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回复

专业分析:

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对是否免除债务加入第三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其债务履行义务,债务加入第三人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将债务加入第三人的责任确定为共同责任,更加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更加公平合理,也更符合实际。本案中,第二被告与原告达成的“用福润公司所有的房屋抵顶所欠原告工程款的相关事宜”的协议,充分表明了其自愿加入到原告与第一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事实,故判决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偿还债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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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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